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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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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职责:市纪委机关与市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市委全面负责。市监察局仍属于市政府序列,接受市政府的领导。

   (一)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省政府、省监察厅和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的决定,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市政府颁发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市级党政机关和县(区)党的组织及市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其负责人和市人民政府任命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上述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市党风廉政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对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六)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全市党纪政纪条规和政策规定。

   (七)调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八)会同市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各县(区)党委和政府(管委会)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县(区)纪委和监察局领导班子人选;考察提出派驻市直党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纪检监察干部的考察、任免和报批;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九)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