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党纪法规 > 正文

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作者:编辑: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25 15:38:35

字体:T大 T小


安市纪发[2003]17号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将政务公开工作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县以上行政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安府发[2002]2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安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关的按规定应公开的各类事项,必须向社会公开。主要内容包括:办事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结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责任追究主要是指:(一)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二)组织处理;(三)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处理。
    第五条  县、乡级政府政务公开,要细化事权、财权、人权公开内容,公开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公开涉农收费等相关问题。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有以下情况的,适用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政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或避重就轻,只公开一般事项,不公开重点事项,致使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到位,搞形式、走过场的;
    (二)未按规定的内容、时限、程序进行政务公开或违反政务公开的办事依据、纪律,又不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正的;
    (三)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应公开而不公开或经责令限期公开仍拒不公开的;
    (四)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和上级组织,逃避监督或骗取荣誉的;
    (五)授意、指使、怂勇下属人员干扰实行政务公开,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的;
    (六)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违反政务公开管理规定,致使矛盾激化,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调离、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八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与单位年度考核挂钩。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或个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一等奖、兑现相应的工资(含奖励工资)待遇。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市行政区内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电话号码:3282436
    第十一条  厂务、村务公开可参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