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党纪法规 > 正文

《安顺市首问责任制规定》(试行)

作者:编辑: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25 15:38:24

字体:T大 T小


《安顺市首问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意识,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安府发[2010]14号)、《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安府发[2010]15号)等规定,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顺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办事人)来电、来信、来人咨询、办理业务,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及时办理或给予帮助、引导、答复和解释。
本规定所称首问责任人,是指责任单位接待办事人咨询、办事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布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投诉方式等信息;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实行挂牌上岗,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承办事项,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及时办理;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以及所需的全部材料;对不能立即办结的事项实行登记制度,对办事人的姓名、单位、办事时间、咨询办理事项、办理结果、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联系。
    (二)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解释、帮助、引导,告知办事人承办机关或咨询部门的联系方式。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主动热情、文明礼貌、便民利民、优质高效、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办事人不接待、不理睬,推诿扯皮;
    (二)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办事程序、有关要求及所需材料;
    (三)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该办不办或有意刁难、设置障碍、责任意识淡漠、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
   (四)虽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但对办事人不热情、不接待、不引办、不解释、不提供便利条件,致使办事人来回奔波,造成不良影响;
   (五)其他损害办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有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责任单位对违反首问责任制行为包庇袒护,不进行调查处理,导致出现2次以上(含2次)违反规定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首问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办事人对首问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工作不满意的,可向责任单位或上级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投诉。
     第十条  本规定由安顺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12 月 1日起施行。